首页  >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SERVICE

省武协秘书处组织认真学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2020-03-20


2020年3月15日星期日上午9点,省武协秘书处全体人员通过钉钉视频会议认真学习了国家体育总局近日颁布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大家首先认真研读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文,随后分章节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充分领会新《管理办法》的精神,该文件将原来的四个文件相关内容整合成一体,章节更清晰明了。秘书处全体人员按《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就我们省级体育协会现在的工作情况,以及后续要重点关注、进一步改进完善的工作发表了各自的见解和意见建议。

大家一致认为,新办法的颁布对省协会的很多工作,特别是各项赛事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管理办法》内容十分丰富,从赛事活动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职责和权益保护的确定,到依法办赛、分级管理、赛事组织和审批、服务和监管、赛风赛纪、违规处罚,特别是组织机构中的党组织的建立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为协会今后的工作指明方向、规定了路径,必将对协会各方面的工作起到重大的引领、规范和指导作用。

经讨论,省协会秘书处下一步将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针对2020年的6项省级赛事,按照新办法逐一梳理,对不符合要求和不够完善之处,和承办方一起对办赛协议补充并细化相关条款。

二是对今后的各项赛事活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开、公平、公正选择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并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在办赛协议中进一步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权益及其法律责任。协会将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协会按照《管理办法》和协会《章程》依法办赛,规范赛事相关协议、合同。

三是逐步完善对赛事活动的领导、组织协调、服务等各方面事项,从省级赛事开始,在赛事组委会中建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领导,逐步建立、健全省协会赛事活动专家库、编印赛事指导服务目录”、 选派“赛事活动指导员”,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和选派裁判员,为未来全省各类传统武术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四是协会将配合体育部门,做好武术赛事经营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如裁判员、赛事组委会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的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实施信用约束,以便更好的服务于赛事活动。

五是协会秘书处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信息安全和保密的管理工作,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树立品牌和商标保护意识,对协会logo和品牌赛事的名称等做好商标注册和保护。

秘书处还将新旧《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不同点与重点项目摘录(详见附件),也对全省各级武术协会和会员单位提出要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新的《管理办法》,做到依法、规范办赛。

 

附件:

新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补充和重点条款梳理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制定依据增加了《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表述更加全面。

2. 第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重新定义,原来仅指比赛,新办法将活动也涵盖其中。范围更广泛,更准确。

3. 第三条:对赛事的管理范围更加具体。强调应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强调分级管理、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

4. 第四条:强调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5. 增加了第五条:对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具体职责做了更准确的定义,明确了各方权利与义务要以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  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1. 第六条:增加了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运动会;明确了地方体育部门以及地方体育总会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2. 第七条:增加了:

(1)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2)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3)参加本办法所指的体育赛事活动的外籍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4)取消原来国际赛事分A类、B类、C类的表述方法

3. 第八条:增加了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第九条:增加了: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

5.第十条:增加了:

(1)除第七、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2)地方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3)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6.第十一条:增加了:

(1)名称使用“三不得”规定,即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2)要求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7.第十二条:明确界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非国际性、非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也不得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1. 第十三条:

(1)明确了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组建相关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2)明确了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应履行的具体责任。

2. 第十四条:增加了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领导。

3. 第十五条:明确了:

(1)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2)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险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4. 第十六条:明确了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5. 第十七条:增加了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6第十八条: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7. 第十九条:明确了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8. 第二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强调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9.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10.第二十四条:增加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11.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

第四章  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1. 第二十八条:建议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选配专家担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现场指导,并按照项目分类组建专家库。

2. 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出体育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3. 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4. 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可以根据其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五章  体育赛事活动监管

1. 第三十四条:建议体育部门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2.第三十五条:强调体育部门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3.第三十七条:要求体育协会可以依照体育赛事活动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进行体育赛事活动评估。

4.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在协会章程中规定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内容,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团体标准、奖惩措施、信用管理、反兴奋剂工作等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第四十一条:增加了处罚规定: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情形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第四十六条:要求体育部门应当建立体育领域信用制度体系,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对体育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则

 1.第四十七条:

    (1)明确新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2014年至2018年发布的4个相关文件同时废止。4个文件为:《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2020年3月18日



全国服务热线:

0571-85060372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省体育局大楼

邮编:310004

  • 微信

  • QQ